【读案明法】丧偶儿媳赡养公公5年,能否向其他子女索要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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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 12:03

丈夫逝世后,儿媳是否有奉养公婆的责任呢?或许很多人觉得儿媳应当替过世的丈夫完成奉养责任,使公婆能安度晚年,也有人认为儿子孝顺爸妈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儿子逝世后儿媳不应当承担奉养的责任。答案终究是什么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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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苟A、苟B、苟C、苟D、苟E、苟F、苟G系苟某与吴某共同生育的子女,苟E系智力残疾之人,无独立生活能力。陈某与苟G曾系夫妻关系。苟G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死亡。苟G死亡前,苟某与苟G、陈某共同在攀枝花市西区某村房屋生活。苟G死亡后,苟某与陈某仍在原房屋生活。

2016年3月,丁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后,与苟某、陈某共同生活在原房屋。2020年12月,苟A等人将苟某从原房屋接走赡养。后陈某、丁某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苟A、苟B、苟C、苟D、苟E、苟F支付陈某、丁某2015年至2020年垫付其父苟某的生活费68081元、医疗费4930.5元、精神赡养费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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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原告陈某与苟某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陈某作为丧偶儿媳,对苟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陈某要求苟A等六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苟A、苟B、苟C、苟D、苟F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支付陈某、丁某1000元。

二、驳回陈某、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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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无偿自愿赡养属道德行为,对行为人就道德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的,应予支持。

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丧偶儿媳对公婆的持续赡养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因管理,即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丧偶儿媳有权请求受益人(即对公婆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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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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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读案明法】丧偶儿媳赡养公公5年,能否向其他子女索要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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