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文明殡葬规程》4月4日起实施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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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7:44

  大众网·海报新闻4月4日讯(记者 王巧)3日上午,沂水县召开《沂水县文明殡葬规程》新闻发布会。《规程》分为总则、惠民殡葬政策、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殡仪馆改制、遗体运输、红白理事会、文明丧葬、文明祭祀、组织保障和附则,共10章46条,对殡、葬、祭各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4月4日起实施。

  临沂市民政局副局长刘湘德,沂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徐本开,沂水县副县长武开鑫,沂水县政协副主席赵清锋出席发布会。沂水县部分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红白理事会会长,省、市级相关媒体记者参加。

  从2017年5月10日开始,沂水县发扬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创新实施了以“惠民礼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把殡葬服务作为公益产品,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在全国率先对遗体运输费、火化费、骨灰盒费和公益性公墓安葬使用费、墓碑及刻碑费面向城乡所有居民全部免费,让群众不花一分钱就能办好“身后事”。截至2020年4月1日,沂水县火化25289具,公墓安葬24602人。

  2018年7月1日开始,沂水县全县普及以“播放哀乐、宣读逝者生平、鞠躬告别”为主要内容的“追思会”丧事礼仪模式。截至2020年4月1日,沂水县新去世15518人中有13192人举办了追思会,举办率85%以上。

  3年来,沂水县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民惠葬”政策全覆盖公墓建设安葬全覆盖厚养礼葬服务全覆盖,全力打造了“沂水样本”,凝聚形成了“敢为人先、攻坚克难、改革创新、众志成城”的殡改精神。

  为深化殡葬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沂水县文明殡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沂水县文明殡葬规程》。《规程》分为总则、惠民殡葬政策、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殡仪馆改制、遗体运输、红白理事会、文明丧葬、文明祭祀、组织保障和附则,共1046条。立足殡葬改革工作实际,对殡、葬、祭各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在开展殡葬改革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红白理事会的建设和作用发挥规范了办理丧葬事宜各环节的具体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殡葬改革工作组织保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工作实际,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附:《沂水县文明殡葬规程》全文

  沂水县文明殡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文明殡葬工作,深化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9号)、《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民〔201832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明殡葬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全民惠葬、厚养礼葬、逝有所安”目标,实行“殡葬全免费”政策,减轻群众殡葬负担;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殡葬服务供给;整县制推进丧事礼仪改革,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礼葬新风尚,提升城乡文明水平。

  第三条  文明殡葬工作,以深化提升殡葬改革为主线坚持“三为主”“三不准”“三严禁”原则。“三为主”即:正面工作为主、宣传引导为主、优质服务为主。“三不准”即:不准一刀切、不准强制、不准搞平坟运动。“三严禁”即: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向外租售土地用作墓地,严禁私自修建坟墓,严禁制作、销售和使用棺材。

  第二章  惠民殡葬政策

  条  免除逝者遗体运输费、火化费、骨灰盒费、公益性公墓墓穴和墓碑使用费、碑文刻制费等殡葬费用。

    享受免费政策的范围:

  (一)具有沂水户籍、在本县去世的居民,以上费用全部免除

  (二)具有沂水户籍、在外地去世火化的居民回沂水安葬的,免除公益性公墓墓穴和墓碑使用费、碑文刻制费

  (三)长期在沂水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去世后在沂水安葬的,经居住地所在单位证明,以上费用全部免除

  (四)在沂水出生的外地户籍新去世人员,火化后回沂水安葬的,免除公益性公墓墓穴和墓碑使用费、碑文刻制费。

  (五)在沂水死亡的外地户籍人员需要在沂水火化不在沂水安葬的,免除遗体火化费骨灰盒费。

    夫妻双方是沂水户籍先去世方随新逝者迁至公益性公墓葬,或将先去世方提前迁至公益性公墓经户籍所在单位证明,殡仪馆免费提供骨灰盒墓应及时整平恢复土地功能。

  条  鼓励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耕地、林地、城市公园、景区内,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零散墓迁至公益性公墓迁至公益性公墓的,免除墓穴和墓碑使用费、碑文刻制费。原墓应及时整平恢复土地功能。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管理

  条  全面行公益性公墓安葬模式,民政部门不再申报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乡镇(街道)为建设主体,所需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承担。

  条  县民政局设公墓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督导,全县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建立殡葬管理系统平台,加强对文明殡葬的信息化管理。乡镇(街道)设公墓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按照乡镇(街道)规模、人口数量、地形地貌特点规划布局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人口4万以下乡镇(街道)不超过2处,人口4万6万不超过3处,人口6万以上不超过4处,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增加1-2处。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按照“整体美观、配套齐全、交通便利”标准建设,达到集约化、生态化、园林化要求。

  (一)墓穴双墓穴位为主,适量建设单墓穴位。每亩建设双墓穴不低于200套,每套双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每个单墓穴不超过0.5平方米。墓碑采用卧碑,地上不留基座。

  (二)配套建设公共祭祀区、悼念厅、管理房、卫生间、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墓区绿化覆盖率75%以上。

  (三)配套建设部分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区。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提报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选址所在社区(村)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所辐射社区(村)同意使用的意见。

  (三)公益性公墓建设申报表。

  (四)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方案

  (五)土地测绘图。

  (六)设计效果图。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证明。

  第十  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局组织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纳入全县公益性公墓监管范围

  第十 墓穴使用按辐射社区(村)逝者去世先后顺序由乡镇(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划片挑号使用。

  第十  每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模大小,至少配1名公墓管理员。公墓管理员由乡镇(街道)聘用,承担公墓设施管理维护、卫生保洁、安葬引导及登记、骨灰安全、祭祀服务等工作。

  十六 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对符合土地使用要求,坟墓集中,占地规模较大,且有土地复垦价值的老墓地,经县民政局批准,按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实施就地搬迁改造

  第四章  殡仪馆管理

  第十  殡仪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服务设施购置、管理运行费用统一纳入县财预算

  第十 火化炉符合环保标准,保证火化质量。统一骨灰盒标准,由县政府招标采购,殡仪馆负责管理,向逝者亲属免费提供。  

  条  殡仪馆守灵室、悼念厅使用和遗体消毒、遗体寄存三天之内等殡仪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殡仪馆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对殡仪馆职工实行绩效管理,促进服务水平提升。

  第五章  遗体运输

  第二十条  遗体运输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确定从事遗体运输服务人员,并签订服务协议。遗体运输车辆由从事遗体运输服务人员自行购置。

  第二十条  遗体运输车辆由乡镇(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管理调度,遗体运输运营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运遗体。

  第二十  设置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由殡仪馆定期电话回访逝者亲属加强对体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对出现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遗体运输服务人员,按照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处罚;情节较重的,终止遗体运输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遗体运输费用经发改部门核定,由殡仪馆按月向财政局报送遗体运输费用发放明细表,财政局审核后兑付。

    红白理事会

  第二十条  健全县乡村三级红白理事会组织,县级成立红白理事会联合会,乡镇(街道)成立镇级红白理事会,社区(村)成立村级红白理事会。

  第二十  县红白理事会联合会指导镇级、村级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工作,定期对红白理事会成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红白理事会指导、监督辖区村级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工作,落实文明殡葬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村级红白理事会由35人组成,通过选举产生,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名。原则上会长由社区(村)党组织书记担任,副会长、成员由威望高、组织能力强的社区(村)“两委”成员、老党员、老干部、退休人员、乡贤等担任。

  二十九条  村级红白理事会负责向群众宣传文明殡葬政策,及时上门做好逝者丧葬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村级红白理事会成员不得为逝者举办追思会之外的丧葬活动,不得从事带有迷信性质的丧葬行为,不得向逝者亲属索要或收受物,不得向逝者亲属兜售丧葬用品。

  三十条  乡镇(街道)按丧礼服务次数给予村级红白理事会适当的误工补贴。

    文明礼

  第三十  沂水居民去世后,逝者所在单位、所属乡镇和社区(村)按程序为逝主提供丧葬服务,逝者亲属应积极支持配合确保丧葬礼仪节俭、文明,共同推进文明礼葬工作

  第三十条  葬流程:

  (一)居民去世后,其亲属及时告知社区(村)“两委”社区(村)“两委”通知社区(村)红白理事会,并上报乡镇(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

  )乡镇(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及时派遣遗体运输车辆安排公益性公墓墓位

  )乡镇(街道)包社区(村)干部携带黑纱、白花等丧葬用品会同社区(村)“两委”干部、红白理事会成员及时赶到逝者家中或殡仪馆组织召开追思会追思会社区(村)干部主持社区(村)“两委”干部致悼词

  )追思会结束后,逝者亲属携带由卫部门出具的逝者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遗体

  )逝者遗体火化后,逝者亲属将骨灰送到公益性公墓安葬,包社区(村)干部、村级红白理事会成员和公墓管理员现场搞好安葬服务,同时登记逝者信息,留存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录入殡葬管理系统平台,建立逝者档案

  安葬结束后,乡镇(街道)公墓管理办公室及时向逝者亲属发放公益性公墓使用证。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由所在单位组织举办追思会。执行以下安葬规定:

  (一)户籍属城区的,可选择去城区所属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以回籍贯所在社区(村)所属公益性公墓安葬

  (二)户籍不在城区属沂水籍的,到户籍公益性公墓安葬

  (三)属外地户籍的,可选工作单位所属公益性公墓安葬,也可以回原籍地安葬。

  第三十条  追思会举办坚持逝者亲属自愿原则,不搞一刀切。追思会仪式现场布设要庄重肃穆,悬挂白底黑字带有“XXX(老人、同志等)追思会”字样的横幅,悬挂或摆放逝者遗像。

  第三十  追思会仪式倡导程序:

  (一)致悼词,宣读逝者生平

  (二)播放哀乐默哀

  (三)向遗体鞠躬告别。

  追思会结束后,相关影像资料报县民政局公墓管理科留存。

  第三十  办理丧事期间,逝者亲属和参加悼念活动的人员佩戴黑纱、白花,倡导不披麻戴孝,不焚烧纸扎,不举办带有封建迷信性质的丧葬活动。

  第八章 文明祭祀

  第三十条  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祭祀提倡群众采取花祭祀、植树纪念、上网祭奠等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思自觉摒弃陈规陋习。

  第三十条  祭祀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服从公墓管理员的管理,公墓内不得在公共祭祀区以外焚烧祭纸、燃放鞭炮。

  第三十  传统祭祀节日期间,各乡镇(街道)加强公益性公墓值守和车辆疏导,确保群众祭扫安全顺畅。

  九章  组织保障

  十条  文明殡葬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文明殡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文明殡葬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推进各成员单位配合联动,履职尽责。

  条  发改部门将文明殡葬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文明殡葬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加强工作调度与考核。财政部门将文明殡葬工作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四十二条  传文化部门加强文明殡葬政策宣传,挖掘整理、塑造弘扬文明殡葬文化,开展移风易俗教育,曝光不文明殡葬行为,提高群众文明殡葬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 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参与支持文明殡葬工作。

  第四十  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惩处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清理整顿迷信性质丧葬用品制作销售,及时查处在公共场所违章搭设灵棚、抛撒冥纸、焚烧纸钱等不良丧葬行为;纪检、组织人社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文明殡葬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各类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章  附 则

  条  本规程自2020年44日起施行。

  条  本规程由沂水县文明殡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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