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法院发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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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2:48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类涉老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老年人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养老诈骗、被虐待等方面的涉诉风险依然较高。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阳节发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助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与被告人黄某达成居间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涂某组建营销团队,按照刘某的要求面向社会吸储揽金。黄某、涂某及其营销团队在宜昌市城区向中老年人以发放宣传单、口头讲解等方式公开宣传养老服务,并以本市某度假养老公寓养老业务为项目主体与投资人签订养老综合服务合同及服务章程,承诺按照投资金额大小,每年向投资人返利7%-10%,且到期退还本金。截至案发,三被告人吸收673名投资人资金共计5803万元,退还投资人本息1476万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4328万元。

裁判结果

西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涂某、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全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涂某、黄某三年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673名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宜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西陵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受害群体人数众多,情绪激烈,涉案金额巨大。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守住老人的“钱袋子”,法院针对资金去向、案外人资产权属等进行全面梳理,并反复给刘某在美国的女儿做工作,通过政策讲解和法律引导,其女最终同意配合司法机关通过视频公证的形式将三宗房产委托国内亲属交付法院拍卖处置,所得款项全部用于退赔。为防止资产流失,法院多部门组成专班,远赴异地核实被告人资产情况,对相应股权及资产及时查封和扣押,为后续处置工作及追赃挽损打下坚实基础,以法院力量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被告人谭某受雇作为陈某(女,69岁)的全职保姆,负责照顾陈某的生活起居。同年8月至9月,谭某明知陈某有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为发泄不满,多次采用扇脸、掐腿、拍头、推搡等方式对陈某实施虐待,致陈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谭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谭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全部履行。

裁判结果

当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作为对残疾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谭某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为当阳法院依法惩处虐待被看护人犯罪的首例案件。近年来,保姆、护工等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谭某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虐待患有精神残疾的老年人,情节恶劣,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通过本案判决,警示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员和单位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也呼吁广大民众,选择看护人员时,要到正规机构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老人需要关爱,儿女应常回家看看,一旦发现类似虐待问题,坚决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赵某与丈夫周某(已殁)生育四个子女,赵某现已78岁高龄,在农村独居,长女与其生活在同村。赵某年事已高,独居风险大,安全隐患多,故向法院提起赡养之诉。长子认为其已负责父亲的赡养和送终,母亲赵某应归次子赡养。长女认为赵某应由四名子女共同赡养。次子表示愿意赡养,但其长期在外务工无法贴身照顾,同意出钱由其他兄弟姐妹代为照顾。小女认为其作为出嫁的女儿没有分得家产,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裁判结果

远安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四名子女均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因子女关系不和导致对赡养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自2024年7月起由四子女轮流各照顾赵某三个月,负责赵某的饮食起居,未履行照顾义务的,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赵某雇请保姆的费用。自当月起,每名子女每月支付赵某生活费200元。医药费经报销后凭票据由四子女平摊。住院期间的护理由四子女轮流照顾,一人一天。百年后的安葬费用由长子负担。

典型意义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即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基于任何对价关系而产生,法律并未规定已对一方履行赡养义务则不需对另一方履行义务,更未以性别区分赡养义务的承担。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权的合理保障关乎老年人安定、幸福的生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为人子女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根据父母的生活需要及自身经济能力支付赡养费或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

潘某和余某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二人得知儿子女友张某已有身孕,即负担了张某的生活费及生育费。后双方因孩子的生活费及日常琐事发生分歧,张某携子搬离独居。双方因探望权及孩子更改姓名和学籍等问题多次交涉未果,十余年来潘某、余某跑遍社区街道、教育局、公安、妇联、市信访局等部门。2023年9月,潘某(75岁)、余某(75岁)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本案通过诉讼难以彻底消除双方隔阂,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遂委派驻院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裁判结果

经伍家岗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张某同意潘某、余某在不打扰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可以探望孙子,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建立了长期联系。

典型意义

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续,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及公序良俗。本案中,两位原告年老失独,孩子年幼丧父,双方作为血缘至亲,可以相互慰藉。祖父母通过探望孙子,可以满足其情感需求,延续祖孙亲情。未成年孙子可多获得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调解员从情法融合的角度劝说双方当事人,主动前往原告家中探望,同时耐心倾听孩子母亲的想法。最终原告改变想法,不再强行要求更改孩子姓名和转学,双方敞开心扉,最终面对面一起讨论孩子的抚养问题,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许某与被告向某的父亲于1989年登记结婚组建新家庭,向某一直随许某及父亲共同生活。许某与向某父亲于2000年共同在宜都某地修建房屋一栋,该房屋应向某父亲的要求登记在向某名下。后向某父亲去世,许某与向某在该房屋内共同居住生活。2023年12月,镇政府与向某签订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137万元。许某(74岁)与向某协商补偿款分配事宜未果,遂于2024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某支付补偿款68万元。

裁判结果

宜都法院审理认为,许某与向某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在向某父亲去世后又共同在案涉拆迁房屋内生活数年。许某与向某作为家庭成员对补偿款均享有分配权。经法院和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许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向某的财产保全,向某同意向许某支付拆迁补偿款,由许某的亲生女儿杨某照顾许某的日常饮食起居。协议签订后,向某采用现金和转账方式当场履行完毕。许某撤回起诉。向某表示虽然不再与许某继续生活,但以后还会去看望继母。

典型意义

本案既是以老年人权益为核心,维持家庭和谐、提升家庭幸福感的缩影,又是法理与情理如何平衡的的缩影。案件涉及继母子之间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问题,系因家庭亲情关系引发的纠纷,若简单就案办案作出判决,不仅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反而会让许某无法享受“子孙承欢膝下”的快乐老年生活。只有从根源上解开双方心结,才能从本质上化解家庭纠纷。宜都法院坚持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法庭+人民调解”的联络机制,既尽最大努力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又在最大程度上缓和了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2000年1月21日,黄某(女)与廖某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黄某与前夫生育一子陈某,随二人共同生活。廖某与前妻生育一女吴某。二人婚后共同整修廖某位于远安某村的房屋用于居住。2016年9月,该房屋换发不动产权证时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载明房屋权利人为黄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16年8月,黄某确诊患恶性肿瘤。2017年11月,黄某立下《遗嘱》称“房产在我们生前由我们共同居住,待我百年后,遗留给我的儿子陈某所有,由他一人继承,我的其他子女和亲属无权享有。但必须无条件地保留我丈夫廖某永久性居住权,同时陈某还必须承担起赡养继父廖某的义务”。2017年12月,廖某立下《遗嘱》称“现在居住的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我与妻子黄某病魔缠身,若我先于黄某去世,对房产就不存在争议,若我后于黄某去世,黄某名下房产若她已处理,按她的处理意见办理”。2018年、2021年,黄某、廖某先后因病去世。黄某、廖某自生病以来,一直由陈某照顾,身后事也由其一手操办。陈某起诉要求继承黄某名下房屋。

裁判结果

远安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原系廖某所有,2016年换发不动产权证时变更登记至黄某名下,视为廖某对黄某的赠与,黄某因赠与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黄某去世后继承开始,因其立有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故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即案涉房屋由其子陈某继承。但该遗嘱继承附有义务,即陈某应保留继父廖某的永久居住权并承担赡养廖某的义务。陈某履行了该义务,取得接受遗产的权利。故法院判决原告陈某继承黄某名下位于远安某村的房屋。

典型意义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可以附有义务,继承人只有履行了相应义务才能取得接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陈某履行了赡养继父的义务,理应继承相应的遗产。通过本案的审理,给心有疑虑的被继承人指明路径,可以在订立遗嘱时附加相应义务,敦促继承人尽到生前赡养、身后安葬之责。一方面可以切实保障被继承人生前、身后的合法权益,使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归,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子女的孝老爱亲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养老的浓厚氛围,弘扬孝道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31日,陶某驾驶小型客车与罗某驾驶电动轮椅车在人行横道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8月1日凌晨,罗某出现口角歪斜、肢体无力、失语等症状,被送往医院抢救,病历显示患者昨晚有骑车跌倒史,既往有高血压、糖尿病、冠脉支架术后、脑出血病史;诊断为颞顶叶脑出血。8月2日,罗某因基底节出血死亡,时年83岁。经鉴定,罗某符合在陈旧性心肌梗死、冠心病等疾病基础上,交通损伤后高血压脑出血并发脑疝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交通损伤对其死亡起次要作用(“次要作用”建议原因力数值为21%-40%)。

裁判结果

本案的焦点在于罗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否应考虑其自身身体因素的参与度。宜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罗某自身疾病虽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据此要求其自负相应责任或者减轻陶某的赔偿责任,故改判保险公司、陶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身体机能逐渐下降,免疫力也会降低,部分老人呈现体弱多病的症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老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多种自身疾病,在老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过错的情形下,上述自身疾病虽然与病情加重或死亡结果具有关联性,但自身疾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以此要求老人自身承担责任或者减轻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当前,人口老龄化愈加严重,指导案例明确了裁判要旨,切实保护侵权案件中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加重家庭负担,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行人王某(85岁)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多处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82天。王某住院的前30天,聘请了专业护工进行护理,按照180元/天标准支付护理费5400元。后期52天,由王某女儿王某平(退休且有退休金)进行护理。经鉴定:王某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48%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王某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裁判结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平护理王某的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宜昌中院审理认为,护理费是侵权人支付给替代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护理人员是否有固定收入,均不影响护理人员获取护理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某住院期间30天已聘请护工护理,余下90天包含住院期间52天和出院后38天,由其女儿王某平护理,应当支持护理费。故改判支持王某平护理期间的护理费。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大幅提高,子女退休后,老人仍然健在的情形并不鲜见,子女虽然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但在侵权案件中,老人受伤后退休子女护理受伤老人仍然需要赔偿护理费。老人受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引起,该护理费其实质应由侵权人赔偿,若不支持护理费,属变相无视退休子女的劳动成果,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利于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和弘扬孝道传统美德。老人受伤后,子女更了解老人需求,子女照顾相较于护工护理,更符合老人的期望,更有利于老人的康复。

年年逢重阳,岁岁皆平安

父母为根,儿女为叶

树高千尺,不能忘根

时光不老,久久念孝

愿天下老人,健康久久,幸福久久

原标题:《宜昌法院发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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