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丧事帮工忙,鞭炮伤眼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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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5 20:45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李纯斌、杨苑园)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刘某的丈夫去世,按当地习俗操办丧事时,刘某的孩子前往邻居李某家中,请其前来帮忙。李某念及邻里情分,随即答应并被安排在丧事中负责管理酒水(俗称“管酒”)。下葬当天,李某跟随众人到达安葬现场,按照丧葬流程,刘某家安排专人燃放鞭炮,但在鞭炮燃放过程中意外发生,李某的右眼被炸伤。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家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但对于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双方产生分歧。虽经当地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未果,李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及其三名子女诉至法院。

庭审时,双方针对是否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伤害后果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展开激烈辩论。原告李某坚称自己受邀无偿帮忙,实属义务帮工,且其右眼确系被告家燃放的鞭炮所炸伤。被告则辩称,他们只安排李某“管酒”,下葬环节并未给其指派工作,不能证明李某受伤时正在履行帮工职责,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眼睛是被自家鞭炮炸伤。

根据本地习俗和查明的事实,刘某家为办理丧事邀请李某帮忙,李某出于邻里情谊无偿提供劳务,跟随送葬队伍至安葬现场,是李某参与丧事活动的一部分,并未超出合理的帮工活动范围,义务帮工关系成立。另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损害后果与被告组织的丧葬活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燃放爆竹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潜在的危险性有所预见并采取适当注意措施。李某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遂作出判决,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

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情谊可贵,风险共担。“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在婚丧嫁娶、农忙时互帮互助,这种基于情谊的无偿帮工关系,本身蕴含着社会温情。然而,义务帮工活动往往伴随一定风险,在弘扬互助美德的同时,双方都应增强风险意识。被帮工人应尽量提供安全环境和必要提示,对高风险环节要谨慎安排,帮工人也应量力而行,注意自我保护。若发生意外,应依法理性维权,共同维护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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