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祖,女儿能否有权“上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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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7 10:41

QINGMING

清明祭祖本是对已故亲人表达哀思的仪式,但在部分农村地区,已出嫁的女儿却被视为“局外人”,不仅无法继承家产,更是不允许祭祀父母、祖先。当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发生碰撞时,女儿能否拥有“上坟”的权利?

张氏家族祖祖辈辈居住于城中村,其家族祖坟亦安置于此。老张夫妇生育有张大哥、张小妹等六儿五女,共十一个子女。老张夫妇过世后,其墓地与家族祖坟安置于一处。

近年来,因市区景观提升工程需要,政府对于部分墓地进行了迁移,并予以依法补偿10万元。

作为家族“话事人”的张大哥代表家族办理了迁坟手续,并领取了祖父母、父母墓地迁移的补偿款。但张大哥并未将墓地迁移过程告知张小妹,也没有透露墓地的新址,当张小妹去祭祀父母祖先时,才发现“人去楼空”。

张小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张大哥在内的几名兄弟姐妹:

要求分割祖父母、父母的墓地征收安置款,并要求张大哥等家族成员告知新迁墓地详细地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张大哥等人辩称:

未分割迁移安置款是与多名家族成员协商后的决定,他们准备将这笔钱用于购买墓地及后续祭祀,所以由张大哥保存款项,并将祖父母、父母牌位及骨灰寄存于村中家族祠堂。因与张小妹关系较为疏远,所以才未将此事告知张小妹一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办理其父母及祖辈丧葬事宜、对已故父母及祖辈进行祭扫,均系依法应享有的权益,不应被他人剥夺。对于因墓地迁移所得的补偿款,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张大哥等兄弟姐妹擅自将张小妹排除在外,侵犯了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经法官耐心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后,张大哥等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向张小妹返还其应得补偿款份额,并告知其父母、祖父母骨灰安置所在地地址。

张小妹一家在完成祭扫后,情绪得以平复,最终双方庭外和解,张小妹主动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继承权等权利,继承权男女平等。父母及祖辈的墓地迁移补偿款,虽不属于遗产范畴,亦应参照上述立法精神,由其法定继承人平等享有。

对父母、祖辈的丧葬权、祭祀权虽无明文规定,但属于广义人格权的一部分,任何不得随意侵犯他人上述权利。

小思提醒

当家族发生长辈去世、墓地迁移事宜时,作为逝者近亲属,应对彼此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平等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及款项分配,不应因关系远近、性别歧视而将部分继承人排除在外,遵循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摒弃“女儿是外人”“女人无权参与祭祀”等陈规旧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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