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办丧事被花炮炸伤耳朵,谁该赔?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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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5 02:34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尤其是在乡村民间,

谁家有事需要帮忙,

招呼一声,

亲朋好友都会前去帮忙。

但帮助人在帮助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

赔偿问题如何来解决?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紫阳县双安镇赵某父亲去世,因赵某平时为人慷慨,其朋友都自发前去帮忙,亲朋好友前往吊唁时带来礼花和鞭炮,在燃放烟花时,前往帮忙的朋友钱某突然被掉落的烟花炸伤耳朵。

由于伤情严重,赵某急忙将钱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钱某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急性中耳炎,混合性右耳聋,左耳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经鉴定,钱某的耳朵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钱某将赵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调解

紫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赵某与钱某是多年好友,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在诉讼中多次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钱某认为赵某父亲去世,自己去帮忙是一件好意,且耳朵受伤致残是客观存在的,赵某认为自己积极采取行动救治了钱某,并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对此飞来横祸,双方各有各的委屈,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的症结所在,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给双方释明说理,讲明利害关系,最终于2023年7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赵某赔偿钱某49000元。

生活中处处充满了意外,作为活动的组织方,无论组织什么样的活动,都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免有人发生意外,承担赔偿责任。而参与人,也要在参与活动时,注意自身安全,否则发生意外,最终受到伤害、承受伤痛的人还是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原标题:《帮忙办丧事被花炮炸伤耳朵,谁该赔?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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