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传真】民间借贷常见风险点有哪些?法官提醒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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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3 10:18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越来越常见,但其中也隐藏着不少风险。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意识,涵江法院精选两个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民间借贷中的常见“陷阱”,帮助您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林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1月20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5日分别向邓某借款2万元、1万元、1.5万元,其中前两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第三笔借款按月利率1.5%计息,并约定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由陈某承担,林某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当日,邓某通过自己微信账户转账分别支付借款1.9万元、6500元、9250元至陈某微信账户,并用现金支付借款1000元、3500元、5750元,陈某、林某共同出具三份借条,分别在借条中的借款人、担保人栏上签名并按手印。后因陈某、林某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邓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邓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三份借条约定的利率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陈某应向邓某支付借款2万元、1万元、1.5万元分别自2023年1月20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涉案借条中明确约定由陈某承担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邓某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元,符合律师收费相关规定,故邓某要求陈某支付律师费4000元,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林某以担保人名义在涉案三张借条签名,但双方未就保证方式进行约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故邓某起诉之日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邓某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要求林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约定借贷利息有上限,超过限度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出借资金时应当注意利率标准的约定,虽然借款利率约定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但利率受国家法律监管、限制。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借款利息分别按照月利率2%、月利率1.5%计息,均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故法院判决借款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

二、替人担保要谨慎,应对风险有策略。生活中,债权人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有时会要求借款人找人作担保,很多人基于“义气”便同意为他人作担保,但要知道为他人担保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需要谨慎再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当你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保证人”、“担保人”一栏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时,保证合同随即成立,你就要承担保证的法律责任风险。因此,替人担保债务前务必全面权衡风险,同时还要知晓自己需担保的责任范围、担保期限及保证方式等关键信息,做到不信任的人、不了解的行业、超能力的债务不担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原告曾某、林某与被告蔡某、黄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4月26日向曾某、林某借款,并由黄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时蔡某、黄某共同出具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的借条一份交曾某、林某收执,曾某于当日通过自己银行账户转账仅实际支付借款22万元至蔡某银行账户。因蔡某、黄某未归还借款本息,曾某、林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为25万元,但曾某预先扣除了利息仅实际支付借款22万元,故法院依法认定本案借款本金数额为22万元。当事人在涉案借条中约定利息系按月利率2%计息已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本案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应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黄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判决:一、蔡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陈某、林某借款22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二、黄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借贷时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本金。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收到的本金实质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对借款人不公。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对款项交付事实进行查明,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利息已经预先从本金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

文字 | 黄茜如

编辑 | 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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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传真】民间借贷常见风险点有哪些?法官提醒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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