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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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3 02:47

郑某甲与毕某育有一子郑某乙。1991年12月18日,郑某甲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1日,郑某甲书写《遗嘱》一份交胡某持有,《遗嘱》对抚恤金的安排载明:“我百年后,抚恤金全部由我的妻子胡某领取,除还清部分债务外,余下的部分全部归我的妻子胡某所有,其他人无权过问。”1982年进行人口普查时,郑某甲登记的近亲属是郑某乙、毕某。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郑某乙与其分开居住,胡某给予了较多的生活照顾。2017年9月30日,郑某甲因病去世。11月7日,郑某甲所属单位向胡某发放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52168元,合计157168元。上述费用由胡某领取。因郑某乙与胡某就如何分配抚恤金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向郑某乙给付抚恤金60867.20元。驳回郑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以法律允许当事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对于用生命换来的抚恤金同样有权处分等为由,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性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要看清两点,一是抚恤金不是死者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二是抚恤金给付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所以并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分配。

郑某甲生前对抚恤金进行分配的《遗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郑某乙请求分割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判决抚恤金不平均分配,是合情合法的。本案中,郑某乙在郑某甲去世前就已经与郑某甲分开居住,胡某在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与其共同生活相伴,相对郑某乙也履行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胡某已年老需要更多生活照顾,故分配抚恤金时考虑了对胡某适当多分。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02-478-001案例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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