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能否“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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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5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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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能否“双赔”?

LABOR DISPUTE

基本案情

甲于 2019 年入职乙公司处工作。乙公司为甲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未为甲投保工伤保险。甲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丙保险公司向甲赔偿雇主责任险4万余元。现甲要求乙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因乙公司未为甲投保工伤保险,故应由乙公司支付甲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保险公司已将雇主责任险的赔偿支付给甲,故由乙公司支付甲扣除雇主责任险后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乙公司为甲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乙公司,该保险属于以其对雇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非以雇员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保险赔偿金不支付给受害的雇员,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赔偿,不能直接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偿给劳动者。所以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可兼得。在劳动者获得雇主责任险赔偿后,应当在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予以扣除。

以案释法

即便如此,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之一,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依法享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转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和工伤康复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伤残津贴;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

(十)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工伤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三)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

工伤预防教育、宣传、培训费按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百分之八提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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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孟 楠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能否“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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